【引例】
梁家老大梁甲在外打工幫人拆房,突然一腳踩空從樓上摔了下來。最終搶救無效死亡。從搶救到安葬,梁家4兄弟承擔了所有的費用。因為老大梁甲沒有妻子兒女,對自己的財產處理臨終前又一句話都沒有留下,所以辦完喪事後,梁家4兄弟就把老大梁甲留下的3件家具和一台電視機給分了。而對梁甲的9間房子,則約定由4兄弟共同管理。事後,一位名叫安某的女子拿著一份梁甲生前親筆書寫的遺贈撫養協議以受遺贈權遭侵犯為由,將梁家4兄弟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梁甲的遺產。
協議書上的遺贈人和扶養人的簽名是梁甲,而且僅有年,沒有具體的月日。安某的回答是因為生意太忙,沒有時間考慮得十分周全。從協議的內容上來看,安某作為受遺贈人要對遺贈人梁甲盡生養死葬的義務才能獲得遺贈。對此梁家兄弟認為安某沒有對梁甲盡生養死葬的義務。尤其在梁甲住院至去世安葬期間,安某都沒有露麵,這期間一直都是梁家兄弟在照顧。但安某自己認為,在梁甲去世這段時間自己正在坐月子,行動不便。且她與梁甲一起生活了6年,為梁甲洗衣做飯,耗費精力盡了扶養的義務,應當得到梁甲的遺贈。
山西省壽陽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遺贈撫養協議有效,梁甲的9間房及3件家具、電視機應該歸安某所有,同時安某應補償梁家4兄弟2263.52元,對一審判決雙方都沒有上訴。判決生效以後,安某申請執行。法院在執行中發現梁甲的9間房屋不是梁甲的,梁家兄弟所保存的這9間房屋的房產證上的名字竟是他們的父親梁某。且壽陽縣房管所的檔案也能夠證明。於是,法院中止執行。壽陽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安某認為這9間房屋應歸梁甲所有,並出示了一張壽陽縣城關鎮政府頒發的寫有梁甲名字的《宅基地登記、調查、審批表》和寫有梁甲名字的土地使用權證。壽陽縣人民法院再審判決認定了安某證據的法律效力,再判安某勝訴。梁家兄弟對此不服,向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