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物證
【引例】
在杭蕭高速公路上發生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現場有被害人的屍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屍體旁邊有被害人的血跡;屍體不遠處有汽車急刹車留下的摩擦痕跡,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經摔壞,時針指在5點50分。偵查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勘驗,拍攝了一張現場全景照片。鑒定意見認為,被害人係被汽車撞擊而死。婦女張某對辦案人員說,她丈夫告訴她,事故發生時,他行走在離事故現場50米處,目擊一輛解放牌卡車撞倒被害人後逃跑,事故現場不遠處有裏程碑記明事故發生地距蕭山15公裏。蕭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點50分左右曾有兩輛解放牌大卡車經過事故現場。其中一輛係蕭山某廠車輛,經過偵查人員查看後發現,該車上有一處漆皮新脫落的痕跡,廠調度證明司機劉某13日早晨駕車從杭州返回蕭山,下車後臉上有慌張的神色,出車登記表表明司機劉某13日早晨5點55分回廠,辦案人員詢問劉某和與司機同車的趙某,兩人均否認他們當天早上發生過交通肇事。
一、物證的概念和特征
物證(real evidence)是指以其自身的物質屬性、外部特征和存在的位置、場所或狀態等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如果可以用物品、物品的屬性、物品所在地、留在物品上的痕跡來證明某一事實的存在,在這種情況下,物證就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手段。”[1]其中,物質屬性是指物證自身具有的規定性,主要包括各種物理、化學性質,如質量、成分、結構、功能、顏色等;物證的外部特征是指物證客觀存在的形狀、大小、數量、新舊、破損程度等;物證存在的位置、場所或狀態是指物品或痕跡所處的位置、環境、時間與空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係等。如某人的腳印出現在了某現場,則可以證明某人曾到過該現場,但不能作為證明某人在現場做過某種行為或者活動的唯一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