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同國家中法律職業形成的曆史原因和現狀不同,故而在界定法律職業的範圍和種類時存在著差異。在普通法係國家,法律職業一般稱為“lawyer”,在狹義上指的是律師,廣義上則是指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或者擁有專業法律知識者的總稱,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學者等。例如,在美國法律職業者指的就是私人執業律師、政府部門法律官員、公司法律顧問、法官和法律教師。而在大陸法係國家,沒有與“lawyer”相對應的詞,相近的是“jurist”和“magistracy”。前者指的是法律家,即取得大學法律專業學位、具有某種榮譽地位的人,比英語中的“lawyer”範圍要廣一些;後者指的是司法官,包括法官和檢察官,不包括律師。在普通法係律師是法律職業的核心,法官、檢察官、法學教授都處在法律職業的邊緣;而民法法係中法律職業的核心則是司法官,其他法律工作者都處在法律職業的邊緣。[1]例如,法國的“professions juridiques”一詞,雖然與英語的“legal profession”相似,但外延更廣,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人、法律顧問、法學教師等各種工作。[2]
在我國,對法律職業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廣義說,即除把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如法官、檢察員、律師視為法律職業外,還把警察、公證員、法律顧問、立法工作者、法學教師和研究人員等法律工作者也納入法律職業範圍之中。二是狹義說,即法律職業僅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如學者季衛東就認為職業法律家的典型是律師、法官和檢察官。[3]我們應當明確的是,法律職業與法律工作是有嚴格區分的,二者區別的關鍵在於對法律素質及資格認定的要求是不同的,法律職業的特征要求是與職業的專業化和專門化相適應的,法律對從事法律職業主體的法律知識結構、學曆、任職資格、職業培訓、晉職條件等都作了專門的規定;而一般法律工作者無論在法律素質及任職資格上均無嚴格、明確的規定。結合以上總結的法律職業定義和特征,將我國的法律職業限定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比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