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二、法律職業責任的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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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法律職業責任要求行為人存在違法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心理狀態,即主觀上具有過錯。其中,違法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違反程序法、實體法以及法定的其他行為準則的情形後,會給當事人和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害,卻追求或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例如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等。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由於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而導致嚴重違反法律或者規定的行為產生。前者是惡意的追求、放縱,後者則是一種過於自信或者疏忽大意。[1]在執業過程中,一般過失在所難免,如若將其規定為職業責任承擔的主觀條件將給行為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負擔,不利於在執業過程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因此,隻有重大過失方會作為追究法律職業人員責任的主觀要件。例如,某律師在接受采訪的過程中,因過失泄露當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