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法律職業責任的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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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人員承擔法律職業責任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客觀上必須存在違反法律職業規範和相關法律的行為。通常情況下,違反法律職業規範的行為主要體現為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實體法的規定,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意圖使其逃避法律製裁而包庇犯罪嫌疑人,如徇私枉法、偽證等。第二,違反職業主體的行為準則,如違反《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第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程序法的規定,職業行為失去了公正性和正當性。如在一起有關債務履行的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惡意延長案件審理期限,致使當事人財產權受到侵害。[2]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法律職業責任的承擔需要具有明顯的職責性,法律職業行為的主體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具有法定職責的個體,法律賦予這些主體特定的職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和撤銷,其目的在於讓他們更好地履行職務,維護法律秩序。如若法律職業人員突破了職業道德規範的底線,不能恰當使用這些權力,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違反法律職業人員應履行的職責,就應當承擔刑事、民事、行政等一係列法律職業責任。

[1] 趙秉誌:《刑法總論》,138~139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2] 李本森:《法律職業倫理》,240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