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麽是禮儀規範
禮儀,一般是指人們在長期共同生活和相互交往中逐漸形成,並且以風俗、習慣和傳統等方式固定下來的禮節和儀式,它是人類為維係社會正常生活而要求人們共同遵守的最起碼的道德規範。法律意義上的禮儀是指司法禮儀,是司法人員在司法活動和交流中遵循一定規範而形成的言行方式。法律職業倫理中的禮儀規範,即指法律職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的禮節和儀式等規範的總和,它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從事法律活動時要保持良好的儀表和文明的舉止,保證自身外表、行為、言語等方麵符合道德規範的要求。良好的禮儀體現了法律職業人員良好的法律素養,這對於維護法律工作人員的尊嚴和良好形象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如果法律職業人員不遵循禮儀規範的要求,做出各種違反相關規範的行為,就會使得人們對法律職業共同體失去信心,就會使公眾對法治失去信心。正是因為禮儀規範的存在,才使得法律職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正規,按部就班,才使得法律的實施能夠有條不紊。禮儀規範對於維護法律秩序正常運轉,樹立法律職業人員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禮儀規範在法律職業倫理中的具體體現
法庭是法官活動的主要場所,也是司法禮儀表現得最充分的地方,所以法官的禮儀主要指的是法庭禮儀。法庭禮儀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應當穿著代表公平正義的法袍與西裝製服、佩戴胸徽,保持衣物的清潔、整齊;言辭方麵應該簡明嚴謹、莊嚴,符合法言法語,客觀公正,應當使用規範、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的訓誡和不恰當的言辭;舉止方麵坐姿端正,精神飽滿,精力集中,行為莊嚴大方、穩重儒雅。要求法官遵循禮儀規範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通過樹立法官的外在形象來表明法律的權威和維護法官的尊嚴。法官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律工作人員,他肩負了保障法律實施、定紛止爭和維護正義的神聖使命,從某個意義上說法官是法律的代表,因此法官的形象決定了法律本身的權威。而法官的形象依靠法官遵循禮儀規範的要求司法,法官隻有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才能樹立良好的法官形象,通過法官的司法權威來展示法律的權威,進而維護法官的尊嚴。我國《法官行為規範》第8條規定:“加強修養。堅持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遵守司法禮儀,執行著裝規定,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濃妝豔抹,不得佩戴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不得參加有損司法職業形象的活動。”法官的禮儀規範不僅反映了現代司法的文明、有序和效率,而且也成為建立法律權威、推進依法治國進程努力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