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麽是清廉規範
清廉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對從事公務人員的要求,古往今來,人們都知道清廉對於從事公務人員的意義,然而對於法律職業人員而言,不論是公職還是非公職,清廉的要求都是一樣的。清廉即清正廉潔,它要求法律職業人員不貪圖小利,不收受他人財物,潔身自好,公正地履行職責。清正廉潔是保持法律職業人員職業形象,樹立司法威信的前提之一。在法律職業倫理中,清廉規範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做出違反法律或行業規章、規定的行為,保持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秉公執法,無私奉獻。每一名法律職業人員都要時時刻刻意識到自己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表現出良好的職業形象,而清廉規範應該被強化到每一名法律職業人員的意識中。為民施法是每一個法律職業人員的基本工作,所以保持清廉對於法律職業共同體至關重要,隻有保持清廉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責,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財富不斷增加,物質極大豐富,我們在享受社會進步帶來好處的同時,也給法律職業人員提出了挑戰,法律職業人員能否在物欲橫流的當今時代堅守清廉,還需要每一個法律職業人員的努力。
(二)清廉規範在法律職業倫理中的具體體現
法官是定紛止爭的裁決者,其清廉與否直接關係到人們對其裁判能力的信任與否,進而影響到對其所作判決的公正認可與否,更進一步講,法官的清廉與否會影響到公眾對整個司法製度的信任。因此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必須具備清廉的品德,具體包括不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在執法辦案中徇私舞弊等。另外,法官對外代表著法院的形象,所以法官個人行為也應當遵守清廉規範的要求。法官的清廉規範在相關法律和職業規章中有所體現。《法官行為規範》第4條規定:清正廉潔。遵守各項廉政規定,不得利用法官職務和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介紹代理人、辯護人以及中介機構,不得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案源或者給予其他不當協助。《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列出專章來明確法官的清廉規範要求,即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其中第15條規定:“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審判權、執行權,杜絕以權謀私、貪贓枉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