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法律職業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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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韋伯是第一位真正把法律職業與經濟、社會視為具有互助關係的變量來研究的社會學家。他從形式和實質、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兩組概念,論述了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現代西方資本主義產生、發展的製度前提。與眾不同的是,韋伯在對經濟和法律互助關係的認識上,強調法律製度營造了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得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並指出在經濟交易活躍的社會中,用以調整有關當事人關係的法律日益增加和複雜化,因而對法律知識的需求也就日益迫切,這種不斷發展的需要最終產生了職業律師。

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中通過對西方法律世界存在的兩種基本法律教育方式的分析,梳理了法律職業形成的不同途徑。韋伯認為西方存在兩種法律教育方式:一種是經驗的法律教育;另一種是理性的法律教育。前者“是一種將法律作為工藝的經驗性訓練路線,在法律實踐中是師徒式的訓練方式”;後者是“在特殊的法律學校裏教授法律,按照這種方式,重點是法律理論和科學,即以理性和係統的方式分析法律現象”。[4]前者的典型代表是英國的由律師傳授法律的教育模式,而後者的典型代表是歐洲大陸的大學法律教育。

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教育方式引發了兩種不同的職業組織方式和職業形成途徑。前者形成了一種行會式的職業壟斷性管理方式,在這種組織方式中,法律職業者形成了一個有嚴密內部組織和行規的利益集團,所有的法律職業(律師、法學家、法官、檢察官)都在這一團體的控製之下,都必須接受同樣的培訓,有過同樣的經曆。尤其在純經驗的法律實踐和法律培訓中,形成了從具體到具體的獨特的法律推理技術和思維模式。通過嚴密的組織、共同的利益和固定的思維形成了一個穩定的職業共同體。在後一種法律教育中,不存在一個統管所有法律職業者的行會組織,各種法律職業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法律基本上是學理取向,法學家的意見得到所有法律職業者的尊重。法律職業是在“知識”含義上形成了共同體。正是法律教育中所獲得的知識共性,才建立起統一的考試選拔製度。法律教育中理論和實踐的分離,使建立一種通過培訓獲取職業經驗的渠道成為必要。因此,大陸法係國家就走向了由法學教育、統一資格考試和培訓選任相結合的法律職業形成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