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法律職業者是法律秩序的維護者和構建者。對法律的信仰與遵從,使法律職業者必然成為法律秩序的維護者,法律職業者應當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捍衛正統的社會價值理念,努力構建穩定、健康的法律秩序。然而,法律與現實並非是一一對應的,法律具有滯後性和超前性。一方麵,當現行的法律不能滿足時代需求時,法律職業者應當在法治理念的指導下通過實踐為將來法律的完善積累經驗。另一方麵,現實的落後也往往難以滿足法律的價值訴求,追求公平與正義的使命感也會在某些時間,將法律職業者推到進行變革與重建秩序的前台,要求他們在其中扮演特殊的角色,承擔特殊的使命。
第二,法律職業具有專業學識性。法律職業的從業者一般是經過專門法律訓練,從而擁有法律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人,即“法律人”。法律職業的知識是一種專業性的知識,既包括關於法律規則的知識,又包括法律方法、法律觀念甚至是法律理念的知識,具有非常鮮明的專業性。法律職業者的專業性源自係統的法學培養和完善的立法體係、嚴格的司法程序的要求,這使得他們以“會說話的法律”的特征與其他人區別開來,使得法律職業者群體成為社會的法律知識庫。這種學識還包括專門的法律職業技能,因為法律是一門職業,任何想從事某種法律職業的人,除了掌握一般化、抽象化的法律原理和知識外,還必須掌握與其職業實踐相關的知識、規範、經驗和技巧。學習者必須親身實踐,在實踐中學習、請教、領悟、體會。
第三,法律職業的思維方式具有獨特性。法律職業者的思維方式是一種法律思維,而法律思維的最大特點是思維的程序性。適用法律,要求法律適用者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作出判斷,而法律意義上的“真相”其實強調的是程序意義上相對的“真實”,並不是現實中的“真實”,它與現實中或者哲學意義上所說的“真實”是有一定差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