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一、法律職業的概念

字體:16+-

判斷一個群體是否形成了一種職業必須考慮現代社會的職業標準,然而,對職業(profession)這一概念迄今為止尚未有統一的定義。羅斯科·龐德曾經對職業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職業,就是富有為公眾服務精神的,並把一門有學問的藝術作為共同的天職來追求的一群人。即使這種追求是一種謀生手段,但其本質仍然是一種公共服務。”[1]結構功能主義代表人物帕森斯認為,所謂職業就是一般行業的角色群體,其中的任職者發揮著社會所珍視的某種功能,並通過其角色活動即職業活動來謀生,這種職業化的從業者主要是按照職業傳統訓練的,需要經過規範的教育過程,隻有那些經過訓練的人才有資格從事這一職業,同時,也隻有職業化的從業者才有資格對這一傳統作出權威解釋,並發展這一傳統。德國的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則認為職務就是職業。

有學者從職業界定標準的角度進行解釋:首先,職業是指相稱之人有預先的必要訓練,涉及不同於純粹技術的知識和一定程度的學問;其次,職業者主要是為他人而非自己從事這一活動;最後,金錢報酬的數額並非是判定職業成功與否的標準。[2]也有學者這樣界定現代的職業標準:它是一個專職工作,並且人們如果以此謀生,則它就是主要的收入來源;它是一種使命,暗含著對所定標準的期待;它有一種組織,並因此引發職業的團結一致;它是特別教育的目標,這種教育導致所接受的標準被組織所證明;它有與社會利益相關的倫理標準;在其活動的領域它有著獨斷和壟斷。[3]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職業的評判標準總結為以下幾點:(1)專職並作為謀生的手段;(2)承載著公共服務,具有利他性、義務性;(3)職業具有組織性,可形成聯合體,調整職業內部事務,對外則代表職業人員的利益,可形成壟斷;(4)職業人員的技能以係統的理論知識為基礎;(5)有相關的倫理準則。職業不同於工作,大多數工作可能具有上述一兩種特征,但隻有職業具有上述全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