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四、平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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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麽是平等規範

一般意義上的平等是指政治、社會或經濟地位處於同一水平;沒有世襲的階級差別或專斷的特權。而在法律層麵上,即指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處於平等的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作為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得到了很多法律規範的明確肯定。1776年7月4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提及了這一原則。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具體地,法律意義上的平等可以分為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形式平等指的是法律的普適性,是指所有人都受法律的約束,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權,就法律的普遍約束而言,年齡、性別、民族、出生、財產、膚色、信仰、職業等因素都予以排除;實質平等指的是個體的特殊性,即權利義務的配置應該與公民個人的年齡、性別、民族、出生、財產、膚色、信仰、職業等因素相對應,同等條件的個體同等對待,不同條件的個體區別對待,以達到最終意義上的平等。

在法律職業倫理中,平等規範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通過實施司法行為或法律服務行為而實現對公民利益的平等保護,當然它也是形式平等規範和實質平等規範的統一。由於法律職業本身的特殊性,平等規範更多地體現在確保程序平等上。平等規範對於規範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行為,更好地實現法律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