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麽是效率規範
傳統意義上,效率一詞主要是經濟學領域所使用的概念,也是經濟學所要研究的一個中心問題。隨著時代的發展,法律對於我們社會生活的影響越來越深,特別是以美國學者羅納德·科斯和理查德·A.波斯納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學派旗幟鮮明地提出效率目標之後,效率的概念越來越受法學領域所關注。法律層麵上的效率主要是指司法效率,即司法資源的投入與辦結案件及質量之間的比例關係,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盡可能合理、節約的司法資源,謀取最大限度地對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保障和對社會成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司法效率的指導下,法律服務也要講究效率,即法律職業人員在從事法律職業活動時以最少的資源追求最大的服務,這便是法律職業倫理的效率規範。效率規範要求人民法院和法官履行職責時,在堅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認真、及時、有效地工作,盡可能縮短訴訟周期,降低訴訟成本,力求在法定期限內盡早結案,取得最大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效率規範的意義在於維護正義,促進正義規範的實施。“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這句西方法學界的至理名言,很清楚地說明了效率對於正義而言的重要意義。所以對於每一名法律職業人員來說,效率規範也是法律職業倫理中至關重要的規範之一。
(二)效率規範在法律職業倫理中的具體體現
效率規範在我國相關法律職業倫理規範中有很具體的表現,如《法官行為規範》第3條:高效辦案。樹立效率意識,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職責,努力提高辦案效率,不得無故拖延、貽誤工作、浪費司法資源。《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11條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4條規定: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辦案水平,嚴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51條規定: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間、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辦理委托事項。第54條規定: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辦理情況的要求,應當及時給予答複。這些規定體現了效率對不同法律職業人員所提出的不同要求,法律職業人員應當遵守這些規範,從而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務,為實現正義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