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盡職守,勤勉盡責對於法律職業人員而言就是在自身職業活動中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工作積極、認真負責。工作積極就是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勇挑重擔,埋頭苦幹,兢兢業業,一絲不苟,為國家的法律事業多做貢獻,為做好法律工作肯花時間,能夠吃苦耐勞,必要時犧牲個人利益把工作做好。認真負責最根本的一條就是對分內的職責負責。為此,法律職業人員既要認清自己的職責,還要在履行職責中以積極的態度想方設法按照職責要求做好每一項工作。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法律職業人員能夠以負責的態度、積極的行為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相反,若法律職業人員對待工作的態度是消極的、行為是散漫的,那麽其分內的工作任務就不可能圓滿地完成。在司法實踐中人民群眾對法律職業人員的工作存有很多不滿,這些不滿不僅來自於司法腐敗方麵的問題,還來自於法律職業人員在具體工作方麵的一些不盡如人意的表現,比如辦案拖拉、態度生硬冷漠等。這些行為都是法律職業人員不能很好地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表現,其負麵影響是明顯的。我國現行的許多法律規範都有對這一原則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比如,《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6條規定:“熱愛司法事業,珍惜法官榮譽,堅持職業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認真履行法官職責。”第11條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律師法》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都規定律師在執業過程中,應該盡職盡責地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5條規定:“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這些規定一方麵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對法律職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恪盡職守、勤勉盡責的宏觀要求;另一方麵也明確了這一原則性規定的具體要求,這既可以增強法律職業人員遵守這一原則的意識,又可以提高他們遵守這一原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