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在法律職業活動中,法律職業人員的職務行為不是孤立的,既有職業內部的關係,也有職業外部的關係,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發揚相互協作、互相配合的精神,才能順利完成工作。在刑事訴訟領域,法官、檢察官、律師各自擔負著不同的職責,但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要達到依法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目的。法律職業人員之間的相互配合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方麵是法律職業中同一行業的法律職業人員之間的相互配合,如法官之間、檢察官之間、律師之間的內部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另一方麵是法律職業內部不同行業的相互配合,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相互配合。法律職業是享有崇高地位和聲望的職業,法官、檢察官、律師雖然各司其職,互相區別,互相監督,但是又互相配合,相輔相成。雖然各自擔負的職責不同,但是目的相同,就是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律職業人員在人格和依法履行職責的地位方麵是平等的。如果法官、檢察官、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不互相尊重,而是互相貶低,互相拆台,就會嚴重損害法律職業在人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履行法律職責的過程中做到嚴格遵守職業紀律,依法執業,不超越職權擅自幹預和妨礙其他法律職業人員的正常辦案。如法官之間不能隨便過問其他法官正在辦理的案件。法官、檢察官、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防止先入為主、固執己見、剛愎自用的心理,要耐心聽取不同的法律職業人員的意見。有的法官、檢察官在審理案件之前就已經對案件有了自己的看法,於是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對於律師提出的代理意見、辯護意見采取不耐煩的態度,或打斷,或製止,甚至嗬斥;有的法官、檢察官在法庭上盛氣淩人、頤指氣使;有的律師在法庭上目中無人,無理取鬧。這些現象都是法律職業人員履行職責中的大忌。互相尊重、相互配合,要求法律職業人員謙恭有禮,遵守有關司法禮儀。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18條規定:“律師應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紀律,尊重法官、仲裁員,按時提交法律文件、按時出庭。”第22條規定:“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盛氣淩人、‘冷硬橫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4條規定:“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