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職業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客觀上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做到嚴明紀律和保守秘密。嚴明紀律是法律職業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作為法律職業人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法律職業紀律是維持法律職業活動正常秩序的重要措施。沒有紀律保障,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活動就會失範,這既影響法律人員職業活動的有效性,也會給法律職業人員的形象帶來很大的負麵影響。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法律行業的許多紀律性、規範性文件中,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實行內部製約的若幹規定》《檢察人員在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司法部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對這些法律職業道德規範的具體內容的認真遵守,是法律職業人員完成審判、偵查、法律監督、起訴、代理、公證等工作的基本保障。不嚴格遵守法律職業紀律,便沒有合理公正的法律行為,更不會有正確的行為結果。保密問題在法律職業倫理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保守秘密是嚴守執業紀律的重要內容。由於法律職業的特點,使得法律職業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觸到各種秘密,包括國家秘密、偵查秘密、審判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因此,保守秘密成為對法律職業人員從事職業活動的必然要求,我國多項法律製度也都對這一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法官法》第32條規定,法官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檢察官法》第8條規定,檢察官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律師法》第38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等。法律職業人員泄露職業活動中屬於秘密事項的內容不僅會給國家和人民以及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法律職業嚴肅公正的形象。因此保守職業秘密是法律職業道德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