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整個法律製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職業倫理也必然要體現這一原則。我國三大訴訟法中都規定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就是法律工作要做到一切從與案件相關的客觀事實出發,以查證屬實的證據和憑借這些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基礎,而不能以主觀想象、推測作為根據,必須認真查清事實真相,在充分掌握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判斷、決定、行動。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嚴格依法辦事。作為法律職業人員,遵守法律、依法執業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我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需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職業人員貫徹社會主義法製基本需求和正確適用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職業人員在執業中必須堅決貫徹這一原則。這一原則在規範法律職業主體的相關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7條規定,法官“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檢察官法》第8條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律師法》第3條第2款規定:“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可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僅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需求,而且是法律職業人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