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倫理的淵源即指法律職業倫理的表現形式。法律職業倫理的表現形式除了規範形式外,還包括非規範形式,比如法律職業習慣、傳統禮儀等。從規範形式看,法律職業倫理的淵源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法律
倫理道德規範中的核心內容或最高層次的內容往往被法律所吸收,上升為法律規範。比如《法官法》第3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法官在司法實踐中應當遵守的一些倫理規範被納入到法官的法律義務規範中,比如在《法官法》“義務和權利”一章中就規定法官應當“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檢察官法》中也有類似規定。《律師法》在總則部分規定:“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在第四章“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中規定了許多律師義務規範,比如與司法人員關係規範、與當事人關係規範,這些都是律師職業道德規範的重要內容。除了上述涉及法律職業主體的法律之外,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對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也有規定,例如,我國三大訴訟法關於法律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回避、保密等的規定,就是法律職業倫理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
(二)行政法規
這一類規範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文件中。比如國務院發布的《法律援助條例》中有關律師的法律職業倫理規範。
(三)部門規章
包括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門發布的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規章,如司法部製定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
(四)司法解釋
這方麵主要涉及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道德,當然很多內容也涉及了律師、警察等其他法律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有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其中許多內容涉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職業道德問題,如有關回避、辯護、審判中立等的規定就包含大量的法律職業道德內容。這些內容把基本法律中規定的抽象的、原則的和操作性不強的法律職業道德規範加以具體化,這樣也就促進了法律職業倫理規範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