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法律體係”,但還遠遠沒有具備一支具有高度的法律職業倫理的法律隊伍。在推進法治中國的建設中,僅有法律製度還遠遠不夠,沒有一支高素質的法律職業隊伍,法治中國的建設就成為一句空話。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聖經有言:“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說的正是這個道理。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目的,不僅要告訴未來的法律職業者或現在的法律職業者,法律職業的屬性,有哪些特殊的倫理要求,更重要的是要通過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培養未來的法律職業者運用職業倫理規則處理各種複雜的法律問題的能力和對法律職業所應有的根植於心靈深處的神聖感、敬畏感和責任感。法律脫胎於社會倫理,從而成為以國家強製力量作為保障的社會控製手段。但是法律要發揮其作用必須通過國家的法律機構和法律人來實現。這樣的一群以法律為職業的法律人就構成了法律職業的共同體。法律職業人員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養成的職業意識、行為逐漸演化為這個職業特有的倫理規範和倫理要求。
中國傳統社會是權力社會、官本位社會,“學而優則仕”的思想通過幾千年的封建製度融入了中國人的血液裏。而且我國曆史上司法依附於行政的體製為人們向往仕途提供了製度條件。但是,把做官與自己的切身利益聯係起來就會發生腐敗的危險。畢竟,從事法律職業是要維護法律的權威,從而維護社會的安定、和平,而不是利用職業的便利來破壞法律。“維持一種實在法體係,有賴於那些對它的管理和執行負有責任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和法律界人士的篤誠。如果他們到了腐敗的地步,那麽法律的作用就會遭到削弱。人民就無法指望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也無法指望利用法律所提供的種種便利。”[5]在我國,法官、檢察官甚至律師(過去是國家幹部身份,現在老百姓把律師看作與公權力有某種聯係的群體)都被賦予了官員的權利和身份。要轉變這種觀念,短時間內恐怕不可能。因此,加強法律職業倫理建設,對於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規範法律職業人員的行為,最終實現維護社會穩定具有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