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倫理是法律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倫理道德規範。具體來說,法律職業倫理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在其職務活動與社會生活中應遵循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法律職業倫理是社會倫理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道德在法律職業領域中的具體體現和升華。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將法律職業倫理的傳承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個重要特征。[4]民國時期著名法學家孫曉樓先生認為,法律人應該具有三種素質:法律道德、法律知識、社會常識。法律道德即法律職業的道德。
從法律職業倫理的層次上看,可以將其劃分為三個層次:初級法律職業倫理、中級法律職業倫理、高級法律職業倫理。初級法律職業倫理表現為法律職業最基本的倫理,如要求法官不受賄,不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平等對待當事人,以及《法官法》中規定的法官義務和禁止行為,這些都是法官的初級倫理。中級法律職業倫理是指法律職業人員能夠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嚴格履行相應的職責。中級職業倫理是絕大多數法律職業人員通過自身的努力能夠達到的水平。高級法律職業倫理是指法律職業人員通過自己的法律職業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正義,也是法律職業倫理的最高要求。它是指法律職業人員在實施法律的過程中達到了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實際公正與形式公正的高度統一,其核心乃是公正倫理。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既遵守了法律,又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達到了平衡,有效地化解了分歧並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從而成為標杆性的指導案例。在法律職業人員中隻有少數人能夠達到這樣的層次。
法律是規範社會行為、懲惡揚善的最後手段,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因此法律職業倫理和其他職業倫理相比具有更強的象征意義和感召作用。作為法律的具體實施者、執行者、裁判者的法律職業人員所應該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高於其他職業的道德要求,這是由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在實踐中,有的法律職業人員抱怨本行業的道德要求過高、過嚴,這是沒有清楚地認識到法律職業的特殊性,沒有認識到法律職業在社會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