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二、關於職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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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倫理,即職業道德,屬專業倫理學或應用倫理學的範疇。不同的職業有各自不同的職業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說:“實際上,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職業,是指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從事的專門業務和對社會承擔的一定職責。職業具有悠久的曆史,它是社會分工的產物。道德是依靠社會輿論和人的內心信念來維持的,調整人們相互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1]職業道德指的是從事一定職業的人們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的總和。[2]它是以一般倫理為基礎,根據本行業的專業知識,經過邏輯推演而形成的。如醫生辦公室裏懸掛的“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匾額,就體現了醫生這一職業的倫理要求。職業道德是隨著職業的出現而產生和逐步完善的,是社會道德在職業領域的具體體現。

職業的多樣性導致職業道德也具有多樣性的特征,不同的職業有著不同的職業道德要求,如醫生有“醫德”,教師有“師德”等。隨著職業的深入發展,又出現了行業協會,其製定的職業倫理法典、規範和條例等也都體現了職業倫理的要求。但在職業倫理中會出現職業倫理的悖論,如律師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與維護國家利益相衝突時,如何平衡二者之間的矛盾,就需要進行理性的判斷和推理。法國倫理學家愛彌爾·塗爾幹曾對職業道德做過精辟的論述:“職業道德的每個分支都是職業群體的產物,那麽它們必然帶有群體的性質。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體的結構越牢固,適用於群體的道德規範就越多,群體統攝其成員的權威就越大。群體越緊密地聚集在一起,個體之間的聯係就越緊密、越頻繁,觀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輿論也越容易擴散並覆蓋更多的事物。顯然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其位的緣故……所以我們可以說,職業道德越發達,它們的作用越先進,職業群體自身的組織就越穩定、越合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