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日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撞人並刺死傷者,經媒體披露後成為輿論的焦點,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在此事件中,公眾參與度極高,通過網絡對藥家鑫進行聲討,在網絡上出現了很多“喊打、喊殺”聲,表現出了公眾的極端情緒化。對於這種影響極大的案件,往往交由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集體分擔責任和風險。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審判委員會裁決製度為法官提供了一種責任的轉嫁機製,那麽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責任具體該由誰承擔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注重追求社會效果,會不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審判效果呢?
審判委員會裁決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製度,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根據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各級人民法院都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裁決製度的長期存在是破壞了法製建設還是推動了法製現代化的建設呢?人們從沒停止過對這一問題的討論。
(一)審判委員會裁決製度的司法功能
有利於保證案件審判質量。現階段,法官的素質參差不齊,這就使得一些案件的質量難以保證,尤其在社會高速發展的當下,案件越來越複雜,法官的能力可能會滯後於時代的發展。審判委員會裁決是以集體討論的方式作出決定,它解決了單個法官看待問題的局限性,大家集思廣益,更有利於重大事件和疑難案件的解決,大大提高了處理案件的質量。原國家法官學院院長鄭成亮教授曾說:“上審委會的案子,審委會推翻合議庭意見的比較多,但推翻後被證明是正確的更多。”這充分體現了審判委員會裁決製度對於提高審判質量,彌補法官的不足有著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