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外行使著法律監督職權。然而,檢察官自身也極有可能產生腐敗,這也就需要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強有力的監督。與對法官的監督類似,對檢察官的監督主要包括檢察院係統內部監督以及外部監督。
(一)對檢察官的內部監督
檢察係統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上下級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因此,不存在上下級檢察院之間的監督問題。對檢察官的監督主要是來自檢察係統內部的行政監督。《檢察官法》第5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對檢察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這項規定可以視為檢察院係統內部對檢察官的監督。考評委員會通過培訓、考核等手段,督促著檢察官正確履行職責。2011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出台,其中指出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督,深入推進檢察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促進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該意見中還規定了具體的監督製度和監督方法。
(二)對檢察官的外部監督
對檢察官的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各級黨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協對檢察官的監督;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官的監督;社會公眾對檢察官的監督等。
1.各級黨委、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政協對檢察官的監督
首先,各級黨委通過製定各種方針政策對檢察官的法律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其次,檢察官還受到來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檢察院組織法》)具體規定了各級人大對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任免和罷免程序。如《檢察院組織法》第21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通過任免和罷免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各級人大實現了對檢察官的監督。此外,各級政協對檢察官也進行著各種形式的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