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一、對法官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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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過行使國家審判權,維護司法公正,懲處不法腐敗行為。然而由於司法職業的特點,法官自身也容易滋生腐敗。在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能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或實體違法行為,這時就需要有關部門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對法官的監督主要包括法院係統內部監督及外部監督。

(一)對法官的內部監督

由於法院工作分為審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兩種,因此,法院係統內部對法官的監督可以劃分為審級監督和行政監督兩種方式。

1.審級監督

審級監督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以及上級法院通過二審和再審對下級法院案件的裁判進行的監督。[1]一方麵,上級法院的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通過監督下級法院的法官對案件的審判,及時糾正法官審理案件時的違法程序或錯誤判決;另一方麵,上級法院通過審理二審和再審案件可以發現下級法院法官對案件的審判是否公正,是否存在違法裁決行為,從而實現上級法院對下級法官的監督。由於審級監督的實現主要依靠上級法院的合議庭、審判委員會等審判組織來完成。因此,審級監督又被稱作審判組織的監督。

2.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則是指法院內部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人員和組織對審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進行的監督。此處所講的行政監督是管理者的監督,區別於立法、司法、行政中的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和法院有關製度的規定,法院內部的行政監督主要包括院長監督、庭長監督、監察部門對本院和下級法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門對審判人員的監督等。由此可見,無論是院長、庭長、監察部門還是其他司法行政部門都可以監督法官的行為。而監督的內容既包括院長發現法官的裁判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庭長對法官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又包括監察組織對法官的紀律監督、財務部門對法官的財務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