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良知原則
(一)案例
1989年2月,在柏林牆被推翻前,兩個德意誌民主共和國青年克裏斯和高定偷偷翻越柏林牆企圖逃向“自由世界”。當天,因有外國元首訪問,他們認為被射殺的可能性很小,等待他們的頂多隻是牢獄之災而已。所以,他們倆在半夜冒險進行了計劃。翻過一道圍牆之後,事情似乎很順利。然而,當他們攀爬第二道圍牆時,不小心觸碰了警報,他們奮不顧身地向最後一堵圍牆奔去。
在聽到警報後,德意誌民主共和國衛兵分成兩組追捕他們。一組從左邊包抄,另一組從右邊包抄過去,希望用交叉火力封鎖兩人的逃跑路線。克裏斯和高定在槍聲中跑到了最後一堵圍牆,企圖通過搭人梯翻越圍牆。這時,由於哨位長K沒有攜帶槍,就命令哨兵英格·亨裏奇立刻開槍。在猶豫了一下後,哨兵英格·亨裏奇打了三槍。兩槍瞄準了高定的右腳,並有一槍命中。還有一槍對準了克裏斯的背部,子彈穿過胸腔直中克裏斯的心髒。克裏斯在被送往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高定隨之被捕,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992年1月20日,柏林牆被推翻後,開槍射殺克裏斯的哨兵英格·亨裏奇受到了柏林州立法院的開庭審判。在法庭上,英格·亨裏奇的辯護律師這樣辯護:“亨裏奇隻是一個如實執行了法律,執行了上級命令的士兵,沒有任何選擇的餘地,隻有嚴格執行命令的義務,因此,亨裏奇是無罪的。”律師的辯護似乎也很有道理,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西奧德·賽德爾的認可。因為這樣的辯護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政府的立場幾乎一致,都認為不道德的行為不得是以奉政府的命令為借口而得到寬恕,任何人都不得因為服從命令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