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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官違紀責任追究機製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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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立法機關有可能創製出偏離正義的法律,行政機關可能濫用權力,但是當一個國家的司法機關仍保持著廉潔和公正,因立法權和行政權濫用而導致的惡果就會得到有效遏製,甚至在一定程度得到撥亂反正。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急劇轉型的時期,各種矛盾不斷凸顯。立法經常落後於時代變化,行政權又經常越界行事,如果司法也不能起到定紛止爭,消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反而使矛盾激化,無異於火上澆油。要使司法真正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需要司法本身是公正的。而司法廉潔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之一,因為很難想象一個腐敗的司法係統能夠持續地維護公平正義。

近年來,司法腐敗案件層出不窮,僅就2013年來說,上海和武漢法院係統的腐敗醜聞就足以讓人震驚,事件發生後全國人民對此既失望又義憤填膺。在法治發達國家,司法腐敗是很罕見的現象。我國司法腐敗案件不僅相對較多,而且有如下特點:(1)違紀犯罪的法官級別較高,其中不乏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這樣的高級別法官,甚至連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長也曾有因為貪腐落馬的;(2)法官違紀犯罪常表現為一種集體的“窩案”形式,且多與職務行為,濫用職權相關。[2]出現如此嚴重的司法腐敗情形,不能將原因簡單地歸結於我國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某些法官道德墮落、目無法紀。仔細分析,造成這樣嚴重問題的深層次原因恐怕是我國法官製度本身存在缺陷,現有的法官違紀責任追究製度難以有效承擔起維護法官隊伍清正廉潔的重任。下麵從法官違紀責任追究機製在其置身的製度環境和其本身的缺陷談談法官違紀責任追究機製所遭遇的困境。

(一)法官審判權不獨立使法官違紀責任追究機製難以有效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