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官違紀的行政責任中,有許多行為的性質其實是相當嚴重的,比如偽造證據、受賄和徇私枉法等,很多情況下行政違紀責任已經不足以評價其行為危害的嚴重性,需要運用刑法加以處罰。與法官違紀行為相關的罪名主要有:
(一)妨害司法罪
妨害作證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打擊報複證人罪,行為方式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複,本罪的行為特征是“打擊”,行為目的是“報複”,行為對象是“證人”。
(二)貪汙賄賂罪
貪汙罪,法官利用職務便利,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財物或者其他公共財物的,應當認定為貪汙罪。
挪用公款罪,挪用訴訟費、執行款物、罰沒款物、案件暫存款、贓款贓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財物或者其他公共財物的,屬於挪用公款罪。
受賄罪,本罪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包括利用司法職權或者其他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及其他財產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其他財產性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利用司法職權或者其他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低價購買、高價出售、收受幹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以特定關係人“掛名”領取薪酬或者收受財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法官涉及的其他貪汙賄賂罪還包括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介紹賄賂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