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違紀行政責任的種類
根據《公務員法》《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法官行政責任有六種類型: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各種處分的期限為:(1)警告,六個月;(2)記過,十二個月;(3)記大過,十八個月;(4)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二)法官承擔違紀行政責任的情形
法官應當在司法活動的內外做到清正廉明,秉公司法,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維護法官崇高的職業形象。法官應當嚴格遵守政治紀律、辦案紀律、廉政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不得有失職行為和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否則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紀律責任。這些行為包括:
(1)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2)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
(3)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4)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5)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6)失職行為;
(7)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
(三)對法官的行政處罰程序
1.紀律監督機構
根據《法官法》《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和《關於在人民法院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的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的監察部門是人民法院行使監察職能的專門機構,依照法律和本條例對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實施監察。
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廉政監察員在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本院監察部門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領導下主管全國法院的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