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五、日常社交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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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規範》第87條規定:“出入社交場所注意事項(一)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二)嚴禁乘警車、穿製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第88條規定:“家人或者朋友約請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一)不得參加邪教組織或者參與封建迷信活動;(二)向家人和朋友宣傳科學,引導他們相信科學、反對封建迷信;(三)對利用封建迷信活動違法犯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組織和公安部門反映。”第89條規定:“因私出國(境)探親、旅遊(一)如實向組織申報所去的國家、地區及返回的時間,經組織同意後方可出行;(二)準時返回工作崗位;(三)遵守當地法律,尊重當地民風民俗和宗教習慣;(四)注意個人形象,維護國家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