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四、本人或者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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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規範》第85條規定:“本人或者親友與他人發生矛盾(一)保持冷靜、克製,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二)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照顧,不得妨礙有關部門對問題的解決。”《法官行為規範》第86條規定:“本人及家庭成員遇到糾紛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一)對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係親屬代理人身份參加的案件,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平等地參與訴訟;(二)在訴訟過程中不以法官身份獲取特殊照顧,不利用職權收集所需證據;(三)對非直係親屬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訴訟案件,一般應當讓其自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18條規定:“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尋求特殊利益。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庭成員不利用法官的職權、地位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