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接受新聞媒體與法院工作有關的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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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行為規範》第84條規定:“(一)接受新聞媒體采訪必須經組織安排或者批準;(二)在接受采訪時,不發表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不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在社會公眾心目中,法官往往與司法公正相聯係,法官發表的任何不恰當言論都有可能讓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的懷疑,對司法乃至法律製度產生懷疑,激發新的不穩定因素。目前,我國《法官行為規範》僅對法官接受新聞媒體與法院工作有關的采訪進行規定,筆者認為,隻要是法官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不論是否與法院工作有關,都應注意自己的言行是否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混亂。因為,在社會公眾看來,法官代表了國家,法官怎麽看問題,就是國家主流的或者說是大部分人的態度。因此,法官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由自己的不當言行引發的社會思想混亂、意識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