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為規範》第83條規定:“(一)在不影響審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寫作、授課等活動;(二)在寫作、授課過程中,應當避免對具體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三)對於參加司法職務外活動獲得的合法報酬,應當依法納稅。”寫作、授課等學術活動對推動法治建設有著重要作用,學者的研究成果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有著重要地位,很多法律的論證都是由學者參與或直接由其起草。而法官作為法律的實踐者,其參與寫作、授課等學術類活動既能為學術研究帶入實踐理念又能提高自己的專業能力和辦案能力。但是在普通大眾的眼中法官從事寫作、授課等學術活動時,不是單純地發表學術觀點,更多的是有其特定的法官身份色彩摻雜其中,故而,法官在從事寫作、授課活動時不應以審判工作為前提,不可對具體個案進行評論,更不得披露或使用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非公開信息。要把握好寫作、授課活動與平時的審判工作之間的度的問題,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