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為規範》第81條對受邀請參加座談、研討活動作出規定:“(一)對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等的邀請應當謝絕;(二)對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黨、政、軍機關、學術團體、群眾組織的邀請,經向單位請示批準後方可參加。”第82條對受邀請參加各類社團組織或者聯誼活動作出規定:“(一)確需參加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團組織的,及時報告並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權限審批;(二)不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三)不接受有違清正廉潔要求的吃請、禮品和禮金。”法官在接受邀請參加業務外活動時,要始終堅持以保證司法公信力為前提,任何有損司法公信力的事都應該堅決不做。中國雖然不是高薪法官國家,但為了維護司法的公正,依然要禁止法官參加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中介機構等的邀請,禁止法官參加營利性社團組織,禁止法官從事商務活動,可能借法官影響力而盈利的社團組織也不允許法官參加。法官的社交活動之所以要引起特別重視,是因為法官一旦有任何稍微不妥當的行為都有可能使人民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合理的懷疑。因此,法官對於自己的業外活動應謹慎參加,嚴格按章辦事,維護好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