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第四節 法官的業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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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業外行為是法官從事職務外的行為的總稱,是相對於諸如開庭、送達、評議等法官業務內活動而言的,包括日常生活、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等。法官雖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行政個人,但法官也是社會生活中的具體個人,其在社會生活中會有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娛樂圈”。法官參加何種“圈”以及他們在這些“圈”中的行為直接會影響到人民群眾對法官所做出的裁決的公正性甚至對國家整個司法的公正性是否信服的問題。原最高法院副院長曹建明曾指出,業外活動是法官職業操守的一麵鏡子,有效約束業外活動是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的重點和難點。約束業外活動,是法官在職業活動外應當遵循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它真正體現著執掌審判權的法官精神和人格境界的實際狀況,是職業精神向社會的延伸。《法官行為規範》第80條規定的基本要求如下:“(一)遵守社會公德,遵紀守法;(二)加強修養,嚴格自律;(三)約束業外言行,杜絕與法官形象不相稱的、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自覺維護法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