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司法公正
法官應當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法官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法官應當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法辦案,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辦案中的隨意行為。法官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
法官應當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避免司法審判受到外界的不當影響。法官應當自覺遵守司法回避製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對審判職權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過問、不幹預、不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二)保守職業秘密
審判工作秘密包括評議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當事人的隱私等。對於這類秘密的保守不僅是法官的義務也是法官的權利。因為隻有當法官的評議等審判活動得到保密,才能保證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做到獨立、中立、公正。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的秘密是法官忠誠於司法事業的重要表現。不僅在上述一般性條文中對保守秘密做了規定,在一些具體的條文中也進行了相關規定。《法官行為規範》第84條規定:“在接受采訪時,不發表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不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和有關當事人進行評論,不披露在工作中獲得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非公開信息。”《法官法》第7條規定:法官有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的義務。《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7條也規定:“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不從事或參與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發表有損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法官法》第32條也規定了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的秘密。”第33條規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些規定,法官既要保守國家秘密也要保守審判工作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是法官的基本義務,而保守審判工作秘密是為了保障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審判機關的尊嚴和社會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