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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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司法審判權,某種意義上說就是象征著公平正義。因此,無論是工作中的司法禮儀還是日常的言行舉止,法官都應始終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24條規定,法官應當“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職業修養和司法作風。”其主要包括司法禮儀得體和言行得體。

(一)司法禮儀得體

《法官行為規範》第8條就規定:“遵守司法禮儀,執行著裝規定,言語文明,舉止得體,不得濃妝豔抹,不得佩戴與法官身份不相稱的飾物,不得參加有損司法職業形象的活動。”法官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做到規範庭審言行,樹立良好形象。這種司法禮儀,在庭審時主要表現為:(1)準時出庭,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2)在進入法庭前必須更換好法官服或者法袍,並保持整潔和莊重,嚴禁著便裝出庭;合議庭成員出庭的著裝應當保持統一;(3)設立法官通道的,應當走法官通道;(4)一般在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公訴人等入庭後進入法庭,但前述人員遲到、拒不到庭的除外;(5)不得與訴訟各方隨意打招呼,不得與一方有特別親密的言行;(6)嚴禁酒後出庭。對於其言行的具體要求為:(1)坐姿端正,杜絕各種不雅動作;(2)集中精力,專注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3)不得在審判席上吸煙、閑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電話,不得隨意離開審判席;(4)平等對待與庭審活動有關的人員,不與訴訟中的任何一方有親近的表示;(5)禮貌示意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發言;(6)不得用帶有傾向性的語言進行提問,不得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爭吵;(7)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法槌,敲擊法槌的輕重應當以旁聽區能夠聽見為宜。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發布的《人民法院法官袍穿著規定》規定,法官在審判法庭開庭審判案件時應當穿著法官袍,法官袍應當妥善保管,保持整潔。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幹規定》第5條規定,開庭審理時,合議庭全體成員應當共同參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合議庭成員未參加庭審中途退庭或者從事與該庭審無關的活動,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糾正。合議庭仍不糾正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休庭,並將有關情況記入庭審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