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總是以追求正義為最高要務。不同的法律職業,角度不同,思維不同,追求的正義也就不同。如律師往往是站在被代理人的角度來尋求法律的公正,檢察官是站在國家利益的一方尋求法律的公正,而法官則必須站在中立的、中間的立場尋求法律的公正,隻有中立才可能實現最大的公平、公正。
司法活動中,法官的中立往往表現為主觀中立和客觀中立兩個方麵。主觀方麵就是法官不會因為自身利益或情義問題而有所偏袒;客觀方麵主要指的是法官的言行在客觀上應表現為能讓人感知到的中立。法官保持中立立場,不僅是實現案件實體公正的基礎,也是程序公正的內在要求,從而樹立起審判權威,增強司法公信力。
(一)回避
要求法官中立,首先就是回避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13條規定,法官應當“自覺遵守司法回避製度,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為進一步規範審判人員的訴訟回避行為,維護司法公正,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回避的三種情況。
1.因特定關係的存在而回避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製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麵形式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及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上述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