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是法官實現審判公正的基本保證。正如一句法學名言那樣:“沒有獨立的司法就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而法官的獨立性又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沒有獨立性就沒有司法公正。我國相關法律規範對法官的獨立要求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所謂獨立審判,是指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和法官,依照法律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幹涉,也就是說,法官應根據自己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作出裁判,不受任何限製、影響、誘導、壓力或威脅。1982年《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是從憲法的高度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和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明確了獨立審判是法官的權利,是他們的義務更是一種重任。《基本準則》第2條規定:“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實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審判獨立的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來自法律規定之外的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8條規定,法官應當“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客觀公正審理案件,在審判活動中獨立思考、自主判斷,敢於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權勢、人情等因素的影響”。同時,各級人民法院也應當支持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保障法官權利的若幹規定〉的通知》第2條規定:“保障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官依法審判案件不受幹涉,對幹涉者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處理或者處分的司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