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第三節 法官的業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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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中,法官就好比是正義的化身,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而審判權的行使又關係到一個人的合法權利能否受到保護,關係到社會經濟、生活秩序的安定。所謂法治,在法官而言,就是要嚴格按照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來調整社會關係。拿破侖曾說過,希望法律能夠變為簡單的幾何公式。法官在認定事實、分析證據、采信證據和做出裁決過程中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由於中國是一個“人情”社會,這就要求法官要有“法德”。如果一位法官,在斷案時不分青紅皂白、不講法理證據,隻是根據個人的主觀臆斷隨意進行裁決或是隻做出有利於自己的裁決,那麽他不僅使人們的正當利益得不到保護,也有損於他的個人形象,更重要的是會影響大眾對法官職業乃至國家公正的質疑和不認同。從法官個人來說,好的職業道德倫理同樣也為其自身更好的發展提供了保障。

我國台灣學者史尚寬曾作過精辟的論述:“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製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足見,法官職業道德倫理的重要性。法官在職業活動中,即審判活動中,應注意以下幾點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