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監督職能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2]檢察官的根本職責在於依法進行法律監督,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和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我國1995年頒布、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以下簡稱《檢察官法》)對檢察官的執業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檢察官執業的積極條件
擔任檢察官與擔任法官一樣,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檢察官執業的積極條件與法官執業的積極條件大致相同,此處僅作簡要論述。根據《檢察官法》第10條的規定,擔任檢察官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二十三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應當注意,上述規定隻是普通檢察官執業的積極條件,對於我國的高級檢察官尤其是檢察長的執業條件,我國立法沒有特殊和明確的規定。[3]
(二)檢察官執業的消極條件
與法官執業的消極條件類似,《檢察官法》第11條也規定了不得擔任檢察官的情形,即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不得擔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