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職能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根本職責在於獨任審判案件或者參加合議庭審判。[1]作為審判活動的關鍵力量,法官素質和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審判能否順利進行和法律能否正確適用。因此,法官應當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我國1995年頒布、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以下簡稱《法官法》)對法官的執業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法官執業的積極條件
除了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外,根據《法官法》第9條的規定,擔任法官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不得在我國擔任法官職務。
(2)年滿二十三歲。法官的職責在於公正審判,這要求法官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經驗、閱曆。將擔任法官的最低年齡確定為二十三歲,與大學生畢業的年齡基本一致。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不僅應嚴格遵守憲法,更應堅決擁護憲法規定的各項製度,自覺維護憲法的權威和尊嚴。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法官除精通法律外,還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包括熱愛祖國和人民、遵紀守法、精通業務、作風正派、廉潔奉公、品行端正等。
(5)身體健康。身體健康是法官正常工作和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身患嚴重疾病或身體殘疾的人,不得擔任法官,這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起法官職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