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律職業倫理

三、律師的執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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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指依法取得了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4]律師的根本職責在於根據當事人的委托進行法律服務,如撰寫法律文書或辯護等。我國律師包括傳統意義上的律師和在企業中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我國法律對於這兩種律師的執業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律師執業的積極條件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5條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法律服務人員,律師應堅決擁護我國的根本大法,這是對其最起碼的要求,也是律師執業最基本的政治條件。

(2)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在我國,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取得律師資格的唯一途徑。隻有先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才能再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因此,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是律師執業的基礎。

(3)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一年的實習期滿後可以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律師執業證書,獲得律師執業證書,才能成為一名正式的律師。

(4)品行良好。作為法律工作者,律師應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品行和道德,做到謙虛謹慎、團結協作、禮貌待人。隻有這樣,律師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的實施,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上述規定主要是傳統意義上律師執業的積極條件。對於在企業中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而言,也應當滿足一定的執業條件。企業中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主要包括企業律師和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兩種類型。對企業律師來說,他們應當滿足下列條件:參加國家統一的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後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登記,再由企業聘用,才能專職從事企業法律服務工作。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則是指企業通過與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合同,由律師事務所指派執業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事實上,企業外聘的法律顧問就是律師。因此,他的執業條件就是律師的執業條件。這點此前已經論述,不再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