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官的職業責任概述
檢察官的職業責任,是指檢察官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職業紀律和法律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一般來說檢察官違紀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三類。
《檢察官法》第6條規定,“檢察官的職責:(一)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三)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四)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8條同時規定了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在本法的第35條列舉了檢察官的十三項禁止行為,對違反第35條規定的檢察官,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檢察官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違背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將會影響檢察工作的正常進行,甚至可能造成無辜之人蒙冤,枉法之人反而逍遙法外,最終損害了檢察權的莊嚴,司法的公正。我國檢察院不同於律師協會,也不同於法院。首先,人民檢察院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係。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指揮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權力,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命令和指示。因此檢察官違紀一方麵要受到單位和上級的紀律處分,另一方麵要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
(一)檢察官承擔違紀責任的原則和意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2條規定:“執行檢察紀律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寬嚴相濟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