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財產權被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保護財產權是法律的重要職能。法律通常運用財產規則和責任規則這兩種規則來實現產權保護的職能。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1972年在其經典著作裏提到了財產規則、責任規則和禁止轉讓這三種產權保護方式[1],本節著重討論最常用的前兩種法律規則。
一、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的含義
(一)財產規則
財產規則是這樣一種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則:權利人的財產非經同意不得轉讓。他人要想從權利人處獲得權利,必須通過自願的交易,按照權利人同意的價格實現權利轉讓。舉個例子來說,甲有一棟房子,財產規則賦予甲這樣一種權利:甲的房子未經同意不得轉讓,他人要想獲得房子產權,必須通過與甲的自願交易,按照甲同意的價格實現房產轉讓。在財產規則下,法律對交易的幹預較小。法律對初始權利界定後,不再對權利的轉讓和轉讓價格進行幹預。財產規則是“向前看”的規範,旨在防患於未然,阻止他人將來對權利人可能的侵害。
(二)責任規則
責任規則是這樣一種產權保護的法律規則:權利在受到侵犯後,侵權人要向權利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應當等於權利人出售該權利獲得的市場價值。舉個例子來說,甲有一棟房子,責任規則賦予甲這樣一種權利:甲的房產在受到侵犯後,侵權人要向甲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應當等於甲出售房產獲得的市場價值。在責任規則下,法律對交易的幹預較大。賠償金體現為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害,而實際損害需要獲得法庭確認。責任規則是“向後看”的規範,旨在事後的補償,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財產規則與責任規則對效率的影響
產權保護既可以運用財產規則,又可以運用責任規則,兩種規則對資源的配置效率是否會產生不同影響呢?我們分別就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