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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權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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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結果有時是人們自願達成的各項私人協議,但有時會以法律的形式呈現。一般來說,人們自願達成的私人協議要比作為第三方強加給他們的法律規則有效。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們自願協議的達成麵臨著各項談判的成本費用,這些費用可能阻礙合作的實現。這時候,法律的介入就是有效率的。財產法通過降低或者避免談判費用,促進私人協議的達成,從而促進資源的效率配置。

一、產權界定的法律機製

我們首先從科斯定理入手,討論法律(而非私人協議)對產權界定的介入。

(一)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經典著作《社會成本問題》裏表達了這樣一個觀點:法律能對經濟效率產生影響,這一觀點被後來的學者總結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通常被表述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的含義是:如果交易成本為零,不管初始權利如何配置,當事人之間的談判都會導致那些財富最大化的安排。即是說,市場機製可以自動達到經濟效率,法律規則(法律對產權的安排)不會對效率產生影響。科斯第二定理的含義是:如果交易成本大於零,不同的權利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即是說,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情況下,市場機製不能達到經濟效率,法律規則會對效率產生影響。

科斯通過其著名的牧場主和農場主的權利衝突案例,闡發了以上觀點。該案例的情形如下:某農場主和某牧場主在毗鄰的土地上經營,雙方的土地邊界清晰,但是土地之間沒有柵欄隔開。農場主在他的土地上種植穀物,牧場主在他的土地上養牛。有時候,牧場主的牛會跑到農場主的地裏毀壞穀物,給農場主造成損失。農場主和牧場主可以通過私人的協商談判來決定損失的承擔,也可以通過法律的機製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