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權的概念
在法學上,財產權是一組所有者對資源自由行使並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幹涉的權利。當然,並不是所有的資源都可以成為財產權的對象。這些資源應當具備以下特征:第一,必須是獨立於主體(人或人的群體)的意誌而存在的對象。也就是說,財產必須是與財產主體分離開來的。第二,必須是能夠被人們所擁有的對象,即必須能夠為人們所控製和利用。第三,必須對人具有使用價值,即必須有用。第四,必須有稀缺性。
財產權的概念有寬有窄。從最狹義來說,財產權主要指的是物權。依照我國《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在較寬泛的意義上,財產權還包括債權、知識產權和股權在內的財產性權益。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這種權利往往具有財產屬性,因而也屬於財產權。例如,甲銷售給乙一批貨物,就取得了主張乙支付貨款的債權。這項債權具有財產屬性,甲可以憑此債權獲得貨款,也可以將該項債權轉讓出去獲得利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的客體智力勞動成果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因此知識產權是一項無形財產權。股權是權利人因投資企業而享有的權利。股權主要包括投資分紅權、企業剩餘財產分配權和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