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方式
當事人提起訴訟以後,如果爭議沒有被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則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在審判階段,法官將在當事人及其律師共同參與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在審判活動中,法官、當事人及律師各自承擔著一定的角色。在不同的國家,這些角色不完全相同,使得各國的審判方式呈現不同的特點。一般認為,存在兩種不同的審判方式: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職權主義的特點在於,法院在訴訟中居於主導地位,程序的進行、訴訟資料和證據的收集均主要由法官來完成。法官對尋求案件事實真相負有職責,審判活動以法官對案件的調查為主線展開,法官不是消極的裁判者,而是訴訟的積極參與者。當事人主義的特點在於,法院在訴訟中居於中立的地位,訴訟資料和證據的收集準備主要由當事人及其律師負責。當事人雙方積極地參與訴訟活動,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處分權利,法官隻是消極地加以跟隨,評判雙方在舉證和並論過程中是否違反有關規則,並據此對案件做出裁判。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因各國的訴訟曆史發展而形成,在現代也具有互相融合的傾向。它們各具優勢,也各存弊端,目前還缺乏足夠的證據來判斷哪種模式更勝一籌。一般認為,職權主義有利於發現案件真相,實現實體正義,但也容易忽視當事人的自由意誌。當事人主義有利於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存在訴訟遲延與訴訟費用過高的弊端。因此,筆者認為較好的方式是既尊重當事人的權利,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積極性,又強調法官對審判的適當幹預,以準確地適用實體法,並節省訴訟成本的支出。換言之,筆者認為需要調動法官與當事人及其律師雙方的積極性。
要調動法官與當事人及其律師的積極性,就需要考慮他們的激勵機製。律師的激勵機製是市場化的,體現了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結合。律師通過向當事人出售法律服務來追求私利。在法律環境中,職業規範、道德和個人利益引導他們追求其客戶的最大利益。他們與客戶利益的一致性,使他們能夠幫助法院發現案件的信息,有利於法官做出判斷。不過,維護律師的激勵機製仍然麵臨代理問題的挑戰。由於存在信息不對稱,律師和當事人之間也存在代理問題。作為受托人,律師可能偏離作為委托人的當事人的利益。風險代理的律師收費方式為代理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思路。它通過允許律師分享當事人收益的方式,誘導律師將自身利益與當事人利益調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