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的影響因素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起訴由當事人發動,是訴訟程序的開始。當事人的糾紛並不一定依靠法院來解決,據統計,大部分爭議是在法庭外解決的。沒有起訴,就不會發生訴訟程序的訴訟成本和錯誤成本,是一種資源的節省。不過,還是有部分爭議被以起訴的方式提交到法庭。那麽,當事人為何選擇起訴?我們仍然假設當事人是理性經濟人,其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必然經過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即當事人要比較起訴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當預期淨收益為正時,起訴才具有經濟價值。此外,當事人還會考慮起訴方式的機會成本。爭議的解決存在庭外和解、調解和仲裁等多元的方式。隻有當起訴的預期淨收益在諸多方式中最大時,訴訟才會發生。即是說,當預期收益大於預期成本時,起訴可能發生;若二者之差和其他非訴的爭議解決方式相比為最大時,起訴必將發生。而當預期收益小於預期成本時,起訴不會發生。
在計算預期淨收益時,我們須先分別確定起訴的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再將兩者相減。因此,以下我們將對起訴的預期收益和預期成本的確定展開分析。
二、起訴的預期收益
為了確定起訴的預期收益,我們引入期望價值的概念。期望價值是在麵臨不確定性時,每種結果的收益值與結果發生的估計概率的加重價值。例如,一個事件有三種可能的結果,分別記為R1、R2和R3;每種結果發生的概率為P1、P2和P3。那麽這一事件的期望價值為R1P1+R2P2+R3P3。起訴的情形也是如此。起訴麵臨兩種不確定的結果:勝訴和敗訴,分別對應不同的經濟價值;勝訴和敗訴各自對應一個估計的概率,據此可以計算出起訴的期望價值,這就是原告對起訴的預期收益。
假定起訴後不存在其他糾紛解決方式,法院對案件判決勝訴的金額為J,勝訴的概率為P,則原告起訴的預期收益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