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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程序法的經濟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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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法的經濟意義

根據法理學的分類,按照內容的不同,法律可以被劃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類。實體法是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以及職權和責任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經濟法等;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包括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司法程序法等。司法程序法又稱訴訟程序法,包括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為了更集中地討論,也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占據的數量優勢,本章對程序法的分析以民事訴訟程序法為核心。

實體法與程序法是相互聯係相互影響的。一方麵,實體法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安排需要程序法予以實現;另一方麵,程序法對程序的具體設置將影響實體法上權利義務的配置效果。因此,程序法和實體法同樣重要,應當納入我們的研究視野。

傳統法學以程序正義作為程序法的價值。美國學者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裏提出了三種類型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不完善的程序正義和純粹的程序正義。完善的程序正義具有兩個特征:第一,存在一個獨立並先於程序的實體上的關於公平的標準;第二,可以設計一種保證達到預期結果的程序。羅爾斯以公平分配蛋糕為例說明了完善的程序正義。公平的標準是人人平等的一份,那麽存在一種程序使得這一結果實現:讓一人來分蛋糕並得到最後的一份,其他人都被允許在他之前拿。不完善的程序正義與此相反,其特征在於雖然存在判斷正確結果的獨立標準,但沒有可以保證達到它的程序。例如,在刑事審判中,即便法律被仔細地遵循,過程被公正適當地引導,還是可能產生錯誤的結果。一個無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個有罪的人卻可能逍遙法外。純粹的正義與前兩種正義不同,它不存在對正當結果的獨立標準,而是存在一種正確或者公平的程序,這種程序若被人們適當地遵守,其結果也會是正確的或者公平的。[1]在這三種程序正義中,羅爾斯強調了純粹程序正義,以彰顯程序法正義的獨立價值。筆者認為,純粹正義強調了程序法獨立於實體法的自我價值,應當受到尊重,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必然存在實體上的正義標準,純粹程序正義尚需與實體正義聯係起來,以實現實體法對權利義務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