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概要】
首先,本章對程序法進行了經濟學意義上的詮釋。程序法的正義蘊含著經濟邏輯,程序法的經濟目標是程序社會成本(管理成本與錯誤成本之和)的最小化。接著,本章以民事訴訟法為核心,著重從起訴、審判和上訴這三個階段展開了具體分析,以印證程序法的效率導向。在起訴階段,當事人權衡起訴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來做出是否起訴的行為選擇。國家有關訴訟費(律師費)的規定、調解和解製度以及信息交換製度將影響當事人的預期收益與成本。在審判階段,法庭的審判活動存在兩種模式: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效率的審判要求實行能夠發揮法官和當事人律師積極性的激勵機製。法律對舉證責任和證據標準的規定也可以從成本收益的角度進行解釋。在上訴階段,上訴審程序有利於降低程序的社會成本。對普通法係國家來說,上訴審程序還為發展效率的實體法規則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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