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犯罪是一種給社會帶來較大成本的行為,而這種社會成本並不能完全被罪犯所內部化,所以不能像對待民事侵權行為那樣僅僅要求罪犯進行賠償,而需要對罪犯施加一定的刑事懲罰,以達到威懾犯罪的目的,從而最終減少犯罪帶來的社會成本。
刑法的經濟目標是最小化犯罪的社會成本,這裏的社會成本包括犯罪給社會帶來的淨損失和預防犯罪的成本。隨著犯罪數量的減少,犯罪給社會帶來的淨損失也將減少,在理想狀態下,如果犯罪被徹底消滅,犯罪帶來的淨損失即為零。但是,減少犯罪數量同樣需要花費較大的犯罪預防成本,需要國家投入較多的社會資源。也就是說,對犯罪進行刑事處罰以威懾犯罪能夠減少犯罪造成的淨損失,但威懾犯罪本身也需要耗費社會成本。因此,應當在由犯罪所導致的淨損失與由威懾犯罪所產生的犯罪預防成本之間尋求平衡,以實現刑法的經濟目標。換言之,效率要求我們考慮如何配置社會資源以實現對犯罪的最優刑罰威懾。最優刑罰威懾涉及最優威懾水平和最優威懾方式兩方麵內容。[1]
一、最優威懾水平
最優威懾水平是指能夠最小化與犯罪相關的社會成本的威懾規模。為減少犯罪而實施的威懾並不是越多越好。雖然隨著威懾的增加,犯罪量會相應減少,但是隨著犯罪量的減少比率越來越高,減少犯罪所需耗費的社會成本將越來越高,而減少犯罪帶來的社會收益卻越來越低。也就是說,隨著犯罪量減少比率的升高,減少犯罪的邊際社會成本將逐漸升高,而減少犯罪的邊際社會收益則逐漸降低,下麵以圖7-3來進行說明。[2]
圖7-3 犯罪最優威懾水平
在圖7-3中,橫坐標表示犯罪量的減少,原點代表犯罪量沒有任何減少,依序遞減,到100%處表示犯罪完全消失;縱坐標以貨幣(元)為單位,表示成本或收益的價值。其中,斜線MSCD表示為實現一定水平的犯罪量減少所耗費的邊際社會成本。斜線MSCD向上傾斜,表明隨著犯罪量的不斷減少,進一步減少犯罪所耗費的社會成本將越來越高,減少犯罪的邊際成本是上升的。例如,在犯罪量已經減少90%和已經減少10%兩種情形下,若要進一步使犯罪量減少5%,則前者(從減少90%到減少95%)所需成本將遠高於後者(從減少10%到減少15%)。斜線MSB表示的是實現一定水平的犯罪量減少或威懾的邊際社會收益。斜線MSB向下傾斜,表明隨著犯罪量的減少,犯罪量進一步下降的社會收益趨於減少。例如,犯罪量減少比率從90%提升到95%所帶來的社會收益將遠低於其從10%提升到15%帶來的社會收益。